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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陕西省凤翔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号**号。2020年9月6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9日;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因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对路过的被害人邹某某出言不逊,双方在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公园大道”小区1号门外一烧烤摊旁发生争吵和扭打。在被旁人劝阻拉开后,陈某某又持啤酒瓶砸向邹某某,致邹某某头部左侧颞骨线性骨折。经鉴定,邹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0日,陈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郑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360808****)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1《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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