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2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和陈某丙、李某某来到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食店”喝啤酒,期间陈某乙与陈某丙发生口角,但被李某某等人劝开,后陈某乙独自留在店里喝酒。直至次日3时许,陈某甲因准备关店便要求陈某乙回家,陈某乙不肯离开,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陈某乙将桌子等物品(未能作出价格认定)掀翻,后双方发生扭打,陈某乙的肋部等部位被陈某甲踢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19年12月31日9时30分,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某某、关于对陈某甲被损坏物品价格认定的复函、行政处罚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陈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冬松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