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杭州市临安区**中学教师,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所在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因邻里纠纷在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前便桥上与被害人陈某乙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赶至现场,采用手肘撞击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乙撞下便桥,随后陈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继续发生争执,上述过程致被害人陈某乙、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伤致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0%,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未达轻微伤标准。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王某某部分损失,并将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存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公证处提存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医院病历、X线诊断报告、医疗诊断说明书、出院记录复印件等,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公证处资金保管证明书及收据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洪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熊某某、江某某、郑某某、许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单;

6.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章  蓉

检  察  官  李素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