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因违规建房被陈某甲举报,持锤子将陈某甲家自建房外墙砸破。同日11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同陈某乙一起找到陈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陈某某持竹棍将陈某甲手臂打伤。经鉴定,陈某甲左侧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2日,陈某某在**镇**村**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甲家后墙被砸照片、竹竿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如达成刑事和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 洁
检察官助理 陈晓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三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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