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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3********,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15时许,刘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州市委党校对面毛里山路巷子里的一家麻将馆内打麻将,因胡牌付费发生争吵,进而导致肢体冲突,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卫国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0页、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被害人提出需要附带民事诉讼,但未提交诉状。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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