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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月1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早上6时许,某镇某村某组陈某某与妻子敖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撕扯中陈某某将敖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按住敖某某的双手,为防止敖某某反抗,陈某某用自己膝盖跪敖某某胸部致使敖某某受伤,2019年6月4日敖某某经南郑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9年12月16日经陕西省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敖某某胸部损伤致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诊断证明书;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敖某某陈述;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被害人敖某某身体损伤属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娟

                                   检察员:朱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频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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