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5********,汉族,本科文化,**交通设施保护办公室员工,住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曾因盗窃,于2005年12月17日被治安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桃园居小区南门机动车绿化带处,因交通事故一事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打被害人何某某脸部,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陈某某用手指抓挠何某某右侧脸部,致何某某右侧脸部受伤。经鉴定,何某某的右侧脸部七处浅表疤痕,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申请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及阅看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毕恩轩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散页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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