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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汉族,中专文化,**代驾司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感情纠纷,至南京市江宁区托乐嘉商业街**号“**”店内,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冲突,后陈某某持菜刀将刘某甲左肩部砍伤。经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病历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王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 1536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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