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害人卢某某,女,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3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镇**村**组**号。因本案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推着装废品的车子走到**道**村路段时,遇到被害人卢某某(82岁),因对陈某某未经同意使用其家门口插座充电不满,卢某某说了陈某某几句,陈某某推车走开,卢某某也离开。随后陈某某在**大道加油站附近看到卢某某走在前面,遂上前从后面推了卢某某后背一下,卢某某摔倒在路面上,左侧倒地,左膝盖和面部撞到水泥路面,无法站立,陈某某看到卢某某倒地后鼻子和额头出血,又骂了她几句后就走了。当日,卢某某的儿子廖某某报警。
2020年1月14日9时30分许,民警传唤陈某某至赣州市蓉江新区潭口派出所接受讯问,陈某某对故意伤害卢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1月8日,经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因卢某某股骨颈骨折尚未行手术治疗,尚无法确认其骨折预后,建议伤后三个月后复查再确认其最后损伤程度。2020年9月2日,经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被最终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7月30日,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赣虔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21号等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等4人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7.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等8人的证言;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3页。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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