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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民身份号码132439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号现住该处。2000年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院批准逮捕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定州市**村村东陈某乙家耕地里,因琐事与邻居陈某乙发生争吵,引发打架。陈某乙用铁锹殴打陈某甲时,被陈某甲夺过铁锹,用铁锹柄击打陈某乙左臂,致陈某乙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有游离骨块。经鉴定,该伤情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甲于7月28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贾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欣

检察官助理:刘燕飞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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