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郝庄乡**村**皮革公司当门卫值班期间,与来该公司送皮子的袁某某在公司门口发生争执后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陈某某用U形锁将袁某某的唇部打伤,后经鉴定,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邢军然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无极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