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庄**乡,住曲阳县庄**乡**村**街**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9月2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车到曲阳县**乡**村其妻刘某甲的娘家接刘某甲,因刘某甲不跟其走,被告人陈某某用水果刀架在刘某甲的脖子上拽刘某甲上车,后被人拉开。刘某甲之父刘某乙闻讯回家后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某遂用水果刀将刘某乙的胸腹部捅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刘某乙因受外力作用,肝破裂后行手术治疗,小肠破裂后行手术治疗,膈肌破裂后行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因受外力作用,致使右侧血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详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3处,轻伤二级2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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