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河北省正定县**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正定县滨河悦秀小区内因错车问题与苏某某发生纠纷,后将苏某某打伤。经鉴定,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4日陈某某赔偿苏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一张;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