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4〕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分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因在汉中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院内取车发生纠纷,陈某某的亲戚陈某甲让陈某某拿棍子来吓唬高某某,陈某某即找来一空心钢管在高某某左腿部进行击打,致高某某左腿膝盖受伤。在此过程中,高某某用水果刀划伤陈某某左前臂,后被值班民警制止。受伤的高某某到汉中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高某某左膝盖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4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物证两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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