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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街**号1996年7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5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6时许,在仙居县皤滩乡下街村俞某某花的家中,被告人陈某甲要求被害人俞某某归还手机,双方在争抢手机的过程中,陈某甲将俞某某身体撞向矮墙,并用拳头击打俞某某脸部及身体部位,造成俞某某左侧第7、8、9前肋骨折。经鉴定,俞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 年7 月31日经民警联系,陈某甲到白塔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情况说明等;

2.证人宋某某、杨某某、祝某某、方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均成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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