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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族自治州**县,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9时30分许,在深圳市南山区**街25号垃圾桶旁,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被害人林某某拿了其捡来的泡沫,双方发生争吵,陈某某用铁锹、拳头殴打林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林某某左眼外伤性视网膜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4日11时许,林某某报警,民警到达上述现场将陈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某取保候审,陈某某拒不到案,民警于2020年6月16日在深圳市**区**一巷24号306房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一把(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粤南[2020]伤鉴字第N05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敏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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