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凌晨零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KTV**号包厢喝酒时,与被害人卢某某发生争执、推搡。后卢某某叫来被害人唐某某、白某某过来理论,双方在KTV大厅再次发生争执。后经巡逻队员劝说,卢某某等人先行离开。陈某某在被骂后心生怨气,随即在KTV水吧处拿了1把西瓜刀,追至楼下停车场处,用刀挥砍卢某某、唐某某、白某某。期间,陈某某在砍人过程中,不小心将刀掉在地上,仍继续追打对卢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深圳市公安局黄田派出所民警接到卢某某同行人员贺某某报案后,到场处警,现场查扣陈某某遗留在现场的水果刀1把。
经鉴定,唐某某左前臂创,伴有正中神经、尺动脉神经及肌腱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卢某某左大腿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白先刚左前臂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6月11日17时许,普宁市公安局燎原派出所在辖区内**酒店**房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唐某某、白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1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水果刀1把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黄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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