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工业园**栋宿舍**房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用开水泼向被害人何某某并从床上拿起一把菜刀砍向被害人何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笑杏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随案移送: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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