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经开刑诉〔2021〕243号
被告人陈桂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乡**村**组**号。曾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8月8日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桂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9月30日因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区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2020年10月31日因赌博被资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1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桂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桂生与被害人叶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足浴店,在足浴消费过程中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陈桂生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叶某某头面部,致被害人叶某某鼻面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遭外力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桂生被广西资源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粟某某、卿某某、雷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桂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人员辨认笔录、伤势检查笔录、体表原始伤势记录表、伤势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生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桂生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飞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桂生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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