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5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地及现住址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3时许,在云某某**镇**街**组**室内,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郭某某因打麻将发生纠纷,郭某某将陈某甲扇了一耳光后,陈某甲抓住郭某某的头部朝麻将桌上磕,将郭某某的右眼磕到了麻将桌
上,导致其右眼受伤,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案发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郭某某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7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