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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2********,侗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乡**村**组**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同为宣恩县**乡**村**组村民,系堂兄弟。2020年2月11日上午,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因田土界址纠纷,在**村**组陈某乙家新旧房屋间通道处,双方发生争执,拉扯推搡过程中,陈某甲持镰刀用刀背击打陈某乙的左手小臂,致使陈某乙左手受伤。经鉴定,陈某乙左侧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镰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宣公(刑)鉴(医)字[2020]11号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镰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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