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弟妹罗某某被被害人赵某某殴打,到赵某某位于湖北省当阳市**村**组家中理论,双方发生争吵,陈某某打赵某某头部、胸部几拳,致其肋骨骨折。经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罗某某、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伤势程度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文瀚
检察官助理:陈长久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17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赵某某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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