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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武汉市江夏区**村**,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1月27日被原武汉市武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街菜市场一棋牌室内打牌时,与在旁观看的赵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并被赵某某打伤耳部,被告人陈某某遂持木凳打伤赵某某头部。经鉴定,赵某某头皮裂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街菜市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赵某某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肖某某、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李品亮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本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13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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