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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9年7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已判决)等人因网络游戏在QQ上发生争执,约定在本区罗汉寺街福利院路口斗殴,胡某甲邀约某某某、胡某乙及胡某丙、杜某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携带钢管至约定地点。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尖刀赶至现场,与胡某甲言语冲突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陈某某持尖刀将胡某甲腹部捅伤。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胡某甲因外伤致创伤性脾破裂并行切除术,创伤性膈破裂,已构成重伤二级;左侧胸腔积血,已构成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其案发时处于生理性激情状态,作案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存在,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抓获及破案经过、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胡某丙、胡某乙、某某某、雷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司法鉴定意见书;7.证据保全清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董妙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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