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住襄阳市光彩新世纪市**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F****5黑色本田轿车行至本市光彩新世纪家居广场19栋路段时,因错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曲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在路边捡了一把木质靠背椅将曲某某的头部等处砸伤,后陈某某准备驾车离开,曲某某上前阻拦,陈某某又用拳头将曲某某的面部等处打伤。2019年12月9曰,经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曲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他部位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质靠背椅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5.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监控视频;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雅娟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