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赤壁市**大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出租车在赤壁市**路遇到驾驶出租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因不满李某某之前载乘客在道路上逼停自己找遗忘的手机,陈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陈某某拳打李某某的头部,将李打倒在地。经鉴定,李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就民事方面赔偿了李某某,李某某予以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30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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