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钟祥市**镇**组**号,现住钟祥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大桥市场菜市场摆摊卖菜时,与尹某某因卖菜抢占摊位发生争执,陈某某将尹某某推倒在地,并向尹某某的胸部踢了两脚,致尹某某受伤。经鉴定,尹某某的伤情属人体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后,在从自家农田到钟祥市文集派出所投案的路上与民警相遇,办案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陈某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07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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