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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号,住黄冈市黄州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出租车在黄州区陈策楼镇火车站广场上等客,滴滴**赵某甲到其出租车前看他的出租车,陈某某十分反感,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陈某某拳击赵某甲面部,并面对面将赵某甲的肩膀紧紧箍住,赵某甲挣扎一会,陈某某见其不再挣扎,便松手,后赵某甲倒地昏迷,陈某某当场打120将赵某甲送往医院抢救。经黄冈市中医院检查,被害人赵某甲伤情为:脑部骨折对冲,左侧额、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4-7肋骨骨折、鼻梁骨折。被害人赵某甲于7月10日转至黄冈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

经黄冈楚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甲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赔偿医药费1,714,07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 到案经过、病危通知书、医学影像CT报告单、黄冈市中心医院疾病诊断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乙、罗某某、张某某、倪某某、程某某的证言;4.黄冈楚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图的勘验报告;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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