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2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日0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婚庆广场对面的浏阳河风光带上,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之间,因周某某的事情引发肢体冲突,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徐某某挥拳打了陈某某头部,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的右眼眉骨处咬伤,后双方均前往医院就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徐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8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旺旺医院急诊发票联、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烧伤整形外壳病区收费票据、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病案单、疾病诊断书、八医院急诊病历、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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