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丙一起在绥宁承包工程,后双方因工程利益分配产生矛盾。2019年12月22日晚19时许,被害人刘某丙与朋友阳某甲一起到荷田乡**村1组被告人陈某某家就工程一事讨说法,被告人陈某某当时在六都寨街上洗车,洗完车后驾车回家,在路上被告人陈某某打了被害人刘某丙电话,并在电话中骂了被害人刘某丙,后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门口马路上与被害人刘某丙见了面,被害人刘某丙冲上前用脚将被告人陈某某踢倒在地上,被告人陈某某即与被害人刘某丙扭打起来,被告人陈某某用左脚顶住被害人刘某丙的肚子,骑在被害人刘某丙身上用右手握拳朝被害人刘某丙面部击打了几下。在扭打过程中双方被周围群众拉开,被害人刘某丙随即冲到被告人陈某某家门口用脚踢开大门冲进堂屋,被告人陈某某也紧跟其后,在堂屋被害人刘某丙与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扭打在一起,被害人刘某丙用被告人陈某某家堂屋桌上的手机砸了被告人陈某某头部,被告人陈某某用右手握拳猛地朝被害人刘某丙的鼻子和右眼处击打,被害人刘某丙的鼻子当时就被打出了血。扭打完后,被害人刘某丙冲到被告人陈某某家厨房,将厨房的灶台、液化气灶、高压锅等厨具打烂。被害人刘某丙的伤势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双侧鼻骨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被告人陈某某受伤及财物受损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阳某甲、阳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某丙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田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刘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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