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在值班律师梁迎春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09日22时许,余某某(已判刑)与其女朋友林某某在湛江技术开发区**大门附近**路十字路口与被害人谢某某及其女朋友梁某某因锁事发生口角。后余某某召集被告人陈某某和岑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另外一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到**路十字路口附近对谢某某进行追逐、殴打并用匕首刺伤谢某某。2019年1月28日,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右侧胸背部刀刺伤致右肺上叶破裂并血气胸,右肺组织被压缩约80%,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余某某、陈某某分别与谢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各赔偿谢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暂不收押通知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同案人(犯)余某某、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湛公(司)鉴(活)字〔2018〕**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以及卷内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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