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社,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在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袁家营社第三巷道红尘情缘酒吧门口,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贠某某因收购啤酒瓶争抢客户发生争执,陈某某将贠某某从三轮摩托车上拉下,在贠某某摔倒后,陈某某对贠某某拳打脚踢,致使贠某某因伤住院治疗。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降低20%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康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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