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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街道****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东大街,因房屋租赁问题与施某某(本案被害人,房东)一方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伍佑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陈某某拽住施某某的衣服领口,出警人员准备将两人拉开,但双方纠缠在一起,期间,陈某某用脚蹬施某某上身,致施某某右侧第4、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施某某右侧第4、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基本信息、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盐城市城南新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40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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