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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5〕3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9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6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村村民陈某乙因出路问题有矛盾。2015年9月15时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甲用砖数次用力打击陈某乙头部,致陈某乙受伤。后陈某乙的家人与陈某甲发生厮打,陈某甲受伤。经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陈某乙的损伤属重伤二级。陈某甲的头部损伤和左上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等;

2. 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徐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5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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