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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2007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0年5月2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刘某某、贾某某(聋哑人)、被害人刁某某等人在雁塔**路**KTV唱歌,期间胡某甲与陈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在包间内被告人陈某某被刁某某、胡某甲二人殴打,后在KTV大厅再次被胡某甲殴打,被劝开后上述几人相继离开KTV,被告人陈某某与贾某某也走出KTV。在好声音KTV外路边,被告陈某某看见正在等车的被害人刁某某,遂上前拉住刁某某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陈某某用脚将刁某某绊倒,使其面部朝地摔倒,刁某某倒地后,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抓住刁某某的头部向地面摔打,并用拳脚击打倒地的被害人刁某某的头部,之后贾某某拦住一辆出租车拉着被告人陈某某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立、破案报告书;

4.抓获经过;   

5.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6.手语翻译人员的信息;

7.行政处罚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8.微信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    

9.诊断证明书及急诊病历;       

10.扣押物品清单;

11.常住人口信息;

12.前科记录查询表 ;

13.刑事判决书;

14.释放证明书;

1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16.现场监控视频;

17.被害人陈述;

18.证人证言;

1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19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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