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73********,汉族,小学,福建省仙游县人,户籍地与现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8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2时许,在仙游县**镇**村被告人陈某某家中,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去世七日祭奠时,与其大嫂连某某因家事发生口角,连某某被被告人陈某某推操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连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连某某协商同意如下:被告人家属赔偿连某某六万元的损失,还剩余的六万元人民币押在被告人陈某某、连某某共同亲戚的史某某(妹夫)处,等待案件结束时付清,并取得连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连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严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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