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巷**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本院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以邮寄方式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夫妻与被害人叶某某夫妻在宁化县翠江镇新桥农贸市场地下室杀鸡鸭处因吹风机的使用问题引发纠纷,双方引起打架,当被告人陈某某帮其丈夫殴打被害人叶某某的丈夫黄某某的背部两下时,被害人叶某某见状便上前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冲突,双发互相拉扯对方头发,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用右手拳头朝被害人叶某某的胸口部位殴打,致叶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宁化县医院CT诊断报告单、宁化县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宁化县总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 证人孙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学珠
检察官助理:王天祥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镇**巷**号,联系电话152598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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