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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职工,现住福建省浦城县**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5时多,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浦城县**路**号院内搭建围墙水泥模板时,因邻里墙体纠纷与沈某某发生争执斗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见沈某某三番五次入其院内掀开水泥模板阻止其搭建围墙,便萌生怒气上前用拳头击打沈某某的胸部、腹部,致沈某某左侧第二肋骨、右侧第三肋骨骨折。经鉴定:伤者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沈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90000元,且取得被害人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合约内容、接受证据清单、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6.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淼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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