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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1********,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安市王基岭**排**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相邻田地种植区域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某的头部、眼部,在被害人陈某某摔倒后用脚踹了陈某某左边膝盖一脚,致使陈某某左侧胫骨平台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2018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薛梅青

2019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排**号,联系电话137747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85页,检察卷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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