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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352202198502****3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福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路过被害人陈某丙位于福安市**镇**村**街**号家门口时,陈某丙因桂花树幼苗纠纷一事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并先用拳头击打被告人陈某某,之后双方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丙的头部与右手,并且用脚踢踹陈某丙的腿部,致陈某丙右手掌股完全性骨折。陈某丙及其儿子陈某甲也用拳头还击被告人陈某某,后双方被人劝开。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22000元(其中医疗费20000元,桂花树幼苗费2000元),取得谅解。

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福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2.证人林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陈美奋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市**镇**村**街15号,联系电话137747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96页,检察卷壹册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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