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姑姑”),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7196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光泽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浦口村鸿盛纸业公司内上班的时候,因被害人宁某某在推车时,压到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脚,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某在与被害人宁某某推搡时,被告人陈某某用手将被害人宁某某的脖子搂住,后用力将其摔在了地面上,导致被害人宁某某左侧股骨受伤。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18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鸿盛纸业公司厂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目前,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谅解书、收条、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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