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95********,汉族,相当小学,群众,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连江县**镇**村**海鲜楼内就餐过程中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纠纷,之后双方在该海鲜楼门口及附近路面发生互殴。期间,陈某某用拳头击打和用脚踢踹何某某身体,并持刀追砍何某某,致何某某右肩右腿等处淤伤及右上臂内侧、右手、右手指等部位刀砍伤的事实。经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因锐器创致体表缝合创口累计长度18.5厘米,属于轻伤二级;因胸部钝挫伤致右胸第五肋骨骨折伴右侧气胸,右肺压缩75%,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指认同款凶器照片、同款小勾刀照片、情况说明、村委会任职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证人魏某某、魏某甲、李某某、魏某乙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7、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口角纠纷与他人引发打架,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是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审查起诉阶段双方仍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刘必耀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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