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村**号**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应张某某(已判决)要求在闽侯县上街镇碧水琴湾小区附近接应张某某,后张某某与阙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等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分别驾驶两部小车将阙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等人驾驶的闽******三菱白色小车逼停。后被告人陈某某持木棍殴打阙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阙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等人被打跑后张某某将小车内之前归还给阙某某的钱款23600元现金取走,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将对方小车砸坏。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叶某某外伤致右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砸车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被认定为损坏4块车身玻璃,认定价值人民币2584元。
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于2019年11月13日在上街镇**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维修记录;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阙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持木棍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除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外,另持木棍将被害人的车辆砸坏,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世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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