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蒙古族,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3231954********,务农,高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苏木**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苏木**嘎查。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7时30分许,在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小组陈某某家牛圈内,陈某某的继女丽某某及男朋友王某某因陈某某隔断草料棚一事与其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某在牛圈中殴打王某某并相互撕扒,撕扒过程中陈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致使王某某右腿部受伤。2020年4月3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下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巴彦毛都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伤情照片、医学诊断书及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丽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
6、鉴定意见:科左后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后)公(司)鉴(伤)字【2020】020号);
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两张;视频监控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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