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舟山市定海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因与丈夫陈某乙(系本案被害人)感情不和,长期独自在舟山工作生活,并向陈某乙隐瞒了居住地址。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听闻陈某乙欲来舟山寻找自己,为隐蔽行踪遂准备和朋友交换汽车。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至新晨颐景园地下车库,独自在车内等待朋友上楼取汽车钥匙。期间,陈某乙闻讯寻至该处,在要求被告人陈某甲下车未果后,陈某乙一面敲砸汽车车窗一面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恐吓。被告人陈某甲遂用手机报警,后见陈某乙仍不肯离开,被告人陈某甲欲启动汽车离开车库。陈某乙见状跳上汽车引擎盖,并敲砸车辆前挡风玻璃。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陈某乙趴在汽车引擎盖上的情况下,仍不顾其安危,驾车离开,并将车辆驶入海天大道高速行驶。后当车辆行驶至海天大道与浙大路交叉路口附近时,先后与同向行驶的2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乙从引擎盖上被抛摔出去,造成一定伤势。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车内等候民警处理。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外伤后检见腰1-3右侧横突骨折,骶5椎体骨折,左外踝跟腓韧带断裂、左外踝及左足背多处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获得陈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原始伤情表、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陈某丙、靳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行车监控、手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鲁婧
检察官助理:卢文昊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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