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76********,羌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住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由茂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茂县渭门镇道财村道财组一处组道路处被石某某、左某某找到收取债务及赌资时,三人在该村村道发生争执,双方引发肢体冲突,其间,陈某某绊倒在地后捡起一块片状石块握在手中挥拳回击,打中左某某眼部,致使左某某右眼受伤。经鉴定,左某某右眼下泪小管断裂,遗留溢泪,属于因外伤致泪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其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明高
检察官助理:李成娇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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