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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8月20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连江县**镇**小吃店附近,与被害人邱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被害人邱某某持折叠雨伞拍打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持木质长凳欲殴打邱某某被劝阻拦下后,冲入附近小吃店内取来菜刀挥舞,扭打过程中持菜刀砍伤邱某某左小腿。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晓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8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邱某甲、邱某乙、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人员笔录;

6.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纠纷,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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