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6时许,在邳州市戴圩镇高渡口村,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沙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某用手将沙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 2 0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邳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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