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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9日13时许,被害人易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城**区**号麻将馆门口与胡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胡某某带来的被告人陈某甲便拿出刀,后在被害人易某某的言语刺激下,被告人陈某甲持刀刺伤了被害人易某某的胸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11日到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洞井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甲已对被害人易某某进行经济赔偿,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欠条等书证;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何某某、陈某乙、肖某某、龙某某、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所附照片;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11月7日

附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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