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龙某某感情长期不和,导致与被害人其岳父龙某甲之间产生矛盾。2020年3月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被害人龙某甲家叫在龙某甲家睡觉的其子陈某甲时殴打了陈某甲,被害人龙某甲因心疼陈某甲而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撕扯,在撕扯中二人发生推搡,推搡中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龙某甲胸部,造成损伤。经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龙某甲胸骨体骨折,左胸第2、3、4肋骨骨折,慢性阻塞性肺病,血气胸。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甲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双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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