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妻子吴某某与邻居陈某甲、陈某乙(其时72周岁)、邓某某(其时67周岁)因砍树问题,双方发生言语、肢体冲突。双方冲突过程中,陈某乙、邓某某将吴某某推倒在地,陈某甲将一块石头扔到吴某某头部;陈某某手持电锯先后将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飞锯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锯、锄头等物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法医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卷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周翊滢
(院印)
2020年6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建议对扣押物证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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